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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4第三章 城市公共设施G

第三章 城市公共设施

第十条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一)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八类: (1)教育设施;

(2)医疗卫生设施; (3)文化娱乐设施; (4)体育设施;

(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7)商业设施;

(8)市政公共设施。

(二)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四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1~1.5万人。

第十一条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一)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二)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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