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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中小学、职专、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规定和验证办法

厦门市中小学、职专、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

学时管理规定和验证办法

根据厦人【2007】73号《关于厦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各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此管理规定和验证办法:

一、继续教育课时管理办法:

(一)继续教育课时规定:

根据文件要求,中小学教师每学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72学时,其中各学校应组织教师参加校本培训不少于57学时(公共理论课不少于21学时,专业课培训不少于36学时);教师参加本年度市(区)教研活动可获得15学时。教师参加市级以上的继续教育课时、学历教育、发表的论文等获的课时按厦人【2007】7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登记。

(二)校本培训

1.校本培训计划应包含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对象、课时时数。

2.培训内容的要求:

公共理论课(21学时):(1)三项主题实践活动。(2)教育技术能力培训(根据省教育厅文件规定,每位教师必须完成不少于50学时教育技术能力的培训)。各校应在2011年前完成教师教育技术初级培训。(3)师德教育。(4)校园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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