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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 审理指南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

一、绪言

卖淫嫖娼活动是是社会丑恶现象,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与卖淫关联的行为,不仅破坏性行为方面的良好道德风尚与习俗,而且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很大危害,因而受到我国刑法的规制。

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八节规定了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引诱幼女卖淫,传播性病和嫖宿幼女等7个与卖淫关联的犯罪行为。7个罪名涉及的行为都侵犯了社会风尚这一共同客体,但在罪质、量刑情节和幅度等方面又存在较大差异。审判实践中,必须从犯罪构成入手,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作出正确处理。

二、准确把握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

1、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客体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我国刑法的一个节罪名,各具体罪名虽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具体行为,但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均与卖淫嫖娼有关,都是卖淫的关联行为,因而都侵犯社会风尚这一共同客体。社会风尚是人类通过长期的发展演变,而逐渐形成的为全社会主流文化所公认的道德习惯和社会风气,是一种健康向上的、能促进人类社会走向完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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