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贷款是由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贷款包括一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在省直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借款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职职工;原在省直单位工作,因工作需要派驻省外,在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借款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职职工;在本省其他市(州)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借款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职职工。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具备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城镇常住户口,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月均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夫妻月收入之和的45%,有其他贷款与债务的也应包含在偿还贷款本息内;
(三)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有效证明资料;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首付款不低于省直中心规定的比例;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限于长沙市区范围内且购、建、大修行为发生在贷款申请前2年内;购买独栋别墅、联体别墅、商住两用住房及投资、投机性住房等情形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借款人在省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状态,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6个月以上,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一次性全额补缴所有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至申请贷款当月,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入省直中心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并正常缴存1个月以上,原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借款人在本省其他市(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正常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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