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商 消防设计
高层建筑底部商业用房消防设计常见问题探讨
朱春玲
(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江苏 徐州 221000)
[摘 要]通过对高层建筑底部商业用房的布置形式、分类,对底部商业用房消防设计中的常见问题,如楼梯间形式、疏散宽度、消防电梯等消防设计进行研究探讨,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高层建筑 商业服务网点 裙房 消防设计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用地越发紧张,很多沿街高层建筑不再是单纯的住宅或办公,底部设置商业用房,从消防安全的角度看,底部商业用房,增加了整栋楼的火灾危险性,其商业部分经常作为饭店、超市、专卖店等使用,火灾荷载增大,且大量使用电气设备,使火灾发生的机会明显增多。2003年11月3日衡阳衡州大厦(商住楼)大火,导致大楼突然垮塌,造成20名消防官兵牺牲就是最典型的案例。
在长期的审核工作中,笔者发现,对于底部商业用房的定性、楼梯间形式、消防电梯、疏散宽度等,设计人员审核人员在实际操作时往往感到比较困惑。笔者就多年的建审工作体会提出一些个人看法,与大家商榷。
一、底部商业用房的分类
底部商业用房可分为商业服务网点,连家店、商场三类。《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第2.0.17条规定“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为商业服务网点。办公楼、旅馆、综合楼等底层设置的商业用房,即使面积及其他条件符合《高规》第2.0.17条之规定,亦不能称之为商业服务网点,只是商业营业厅。商业营业厅有两种形式,连家店式小型商业营业厅和商场,连家店式小型商业营业厅一般为1-2层,各连家店之间用隔墙隔开,每户单独一部楼梯;商场面积较大,不划分单独隔间,仅作防火分区划分。
二、底部商业用房的布置形式及定性。
底层商业用房从布置形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高层建筑周围无附属建筑,仅将其下部若干层作为商业用房使用,此类商业用房如不符合商业服务网点条件,其消防设计应按高层建筑组织消防设计。
(二)高层建筑底部设有附属建筑,但附属商业用房与高层主体相邻不连通。《高规》第2.0.1条规定,“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为裙房,根据《高规》第4.1.7条理解,高层与主体也存在相通的情况,笔者认为第2.0.1条处“相连”应分为“相连且通”和“相连不通”两种情况。相连(邻)不连通时,若不符合《高规》第4.2.2条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此类附属建筑应按裙房组织消防设计;若符合《高规》第4.2.2条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此类附属用房可单独组织设计。
(三)高层建筑下部设有附属建筑,附属建筑(商业)与高层主体相邻相连通。若高层建筑与附属建筑之间相连通,且采用防火墙等防火分隔措施,则附属商业用房应视为裙房,其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高规》第5.1.3条之规定,可按裙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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