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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个税计算应注意四个问题

企业年金个税计算应注意四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5日 字 体:【大 中 小】 随着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受到越来越多关注。据了解,目前我国已有

3.5万户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参加年金制度的人数达到2000万人。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然而上述文件在执行中却暴露了一些问题,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月30日下发《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就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本文结合相关文件就企业年金税收实务处理中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

年金与工资之和超过费用扣除标准部分缴税

例1、某企业员工老李扣除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各项目后的月工资、薪金所得1700元,年金账户中个人部分自行用个人税后工薪缴费100元,企业缴费400元,

《通知》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企业缴费计算时从当期工资、薪金中“独立”了出来。根据《通知》规定,老李月工资、薪金为1700元,低于费用扣除标准不用缴税;企业缴费部分,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400×5%=20(元),老李应纳税额为20元;

9号公告对此进行了更为合理与人性化调整,明确: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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