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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解读

2008-2-15 17: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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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出台并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该文件和此前的建筑业营业税政策相比存在以下变化:

一、拓展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新文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重申并又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①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②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而此前建设单位和个人有可能成为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仅可见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

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八条: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如果该机构在境内设有机构的,则境内所设机构负责缴纳其承包工程营业税,并负责扣缴分包或转包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但有代理者的,则不论其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款均由代理者扣缴;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又没有代理者的,不论其总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

现实经济生活中,施工企业异地施工非常普遍,虽然在税务登记管理方面,国家做出了相关规定,如:①《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是,部分异地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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