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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6 177号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

(废止,财税2009 61号)

成文日期:200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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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现行建筑业营业税税收政策,加强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 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 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 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二、 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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