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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新税法下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的工资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达到了纳税人的标准。工资薪金是人们最主要的一个收入的来源,它和人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而目前人们的纳税负担也不断加重,因此,为了考虑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必须在依照法律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尽量减少人们的税收负担。

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概述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我国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新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率表)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收入越高的话,适用的税率也越高,则纳税人的税负也就越重。因此,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就可以对于自己的工资薪金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筹划,减轻自身的纳税负担。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财务活动的事先安排筹划,充分利用税法规定所提供的相关优惠政策。从而谋取最大的税收收益的过程,是每个纳税人都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因此,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用人单位更应该了解相关的税收法律和制度,以节税为主要目的,尽可能将员工的税率控制在最低档位的税负中。

二、新税法下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的方法

1.根据对于一次性年终奖金的分配进行税收筹划。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中对于工资薪金的纳税标准作了新的规定(参照2011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一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以上公式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扣除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之后的金额。

因此应纳税所得额就是每月取得的工资收入后必须先扣除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之后,再减去扣除额3500后的金额。

案例:A公司的员工小陈,每个月扣除了五险一金的实际工资所得为人民币4500元,年终公司决定给予他的奖金是31200元,则小陈的纳税规划方案如下。

根据上述分析的相关规定和分析可得,企业财务人员对于员工的一次性奖金有着四种的发放方式:将一次性奖金分月作为工资进行发放;年末一次性发放;年中、年末两次发放;取奖金中的一个部分作为月度奖金与其工资一起发放。

方案1:将一次性奖金分月作为工资进行发放

每月所得奖金金额=31200/12=2600(元)

每月工资薪金总额=4500+2600=7100(元)

每月应纳税额=(7100-3500)*10%-105=255(元)

全年应纳税额=255*12=3060(元)

此种方案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到12月中,当做工资薪金一起发放。案例中计算得到的全年纳税总额为3060元。

方案2: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

由于31200/12=2600,则全年一次性奖金每月的应税所得额在1500~4500元之间,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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