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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补助困难区县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补助困难区县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补助困难区县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2004年9月8日北京市财政局京财社[2004]1399号

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补助困难区县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市级财政补助困难区县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社保处。

附件:市级财政补助困难区县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市级财政补助困难区县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北京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3]454号,以下简称《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补助困难区县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03]128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保证我市各项再就业政策的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区县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再就业的投入力度。为支持区县积极开展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市财政局每年安排部分再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困难区县落实再就业政策。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立项、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各区县的财力状况、失业人数、就业和再就业压力、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等情况,统筹考虑各区县财政已安排的再就业资金,综合平衡后,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

第五条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项目所需资金必须以区县安排为主,市财政适当补助。

(二)申报要求。再就业资金项目必须列入区县项目库,填报“再就业专项资金申报书”并附项目论证后的相关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根据部门预算编报时间和工作要求报送。

(三)申报程序。区县财政局社保科对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由区县财政局上报市财政局社保处。

(四)项目审核。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申报书和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申报项目排序是否合理。

第六条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事业发展目标,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支出预算;

(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预算支出管理项目库;

(三)区县财政局在接到项目经费后,应按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下发的《北京市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3]1462号)要求,确保市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条项目的监督监察与绩效考评。项目单位对完工项目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逐级上报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对区县项目实施重点检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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