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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解读

如题

4、信用交易申报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会员应同步设置相应的前端控制。

为配合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权限管理,我所对信用交易设置前端检查,包括申报席位是否属于具有融资融券资格券商、申报证券是否属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是否为信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余额是否足够和融券卖出价格是否不低于最新成交价等内容。

5、融资融券标识

《细则》中规定,投资者通过信用证券账户进行信用交易时,其交易申报应当标注融资融券标识,涉及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还应当增加平仓标识。加注标识的信用交易指令同样适用于《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

融资融券标识主要包括担保品买入、担保品卖出、融资买入、卖券还款、融券卖出、买券还券、平仓买入、平仓卖出。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所发布的技术实施指引。

6、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限制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投资者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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