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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常见问题回答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常见问题回答

答:为了标志设计的美观,标志中的“e”采用了美术体,其构成比例可以从图3的标准网格中得到。为了方便企业按照《标识要求》自行制作标志,信息产业部的网站提供了该标志矢量图的下载。

九、问:《标识要求》规定的标志规格最小为5mm×5mm,如果制作这样大小的标志贴在产品上很不显眼,怎么办?

答:《标识要求》给出的标志规格仅为最小要求,标注时可以根据产品规格的实际情况将标志按比例放大。

十、问:所有组成单元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含量均未超过《限量要求》的产品是否必须标识《标识要求》图1所示的“e”标志?

答:此种情况同样需要根据《标识要求》的规定标识《标识要求》图1的标志。

十一、问:手机产品的铭牌一般在电池仓内,标识可否同铭牌一样,标注在这个位置上? 答:《标识要求》对标注位置的最低要求是标识应标注在消费者使用产品时的可见部位,手机产品的电池仓是消费者使用产品时可见的部位,所以手机产品可以将标识标注在电池仓内。

十二、问:产品的操作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为一体时,可否将标识标注在包装上?

答:严格地说,按照《标识要求》的要求,标识应标注在使用说明书中。但特殊情况下,如上述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为一体时,也可以将标识标注在包装上。

十三、问:是否可以在电子版产品说明书上提供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和含量?

答:电子版产品说明书(刻录在光盘或磁盘上)作为说明书的一种,在产品无其他纸质说明书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标识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和含量的一种载体。

十四、问:生产者或进口者是否可以仅在企业网站上进行自我声明?

答:以下两类产品可以仅使用网站公布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及含量等信息,但生产者或进口者必须将可获取相应信息的网址准确告知用户,并保证用户可以得到此信息,如果由于仅通过网站进行声明使用户未得到相关信息而产生法律纠纷,生产者或进口者视为违反《管理办法》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5×103mm2或形状不规则的元器件产品;

2. 仅可以作为非家庭用户和非个人用户的产品。

十五、问:标准中首先规定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要标图1所示标志,且不需要在说明书中进行进一步说明,之后又规定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要在产品说明书中标“○”,这如何解释?

答:图1标志的标识对象是产品,组成产品的所有单元中均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才可以选用此标志进行标识。而“○”的标识对象是产品中某一部件对应的某一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整个产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情况下,某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某一部件中不含有是可能的,允许在产品说明书中标“○”的目的是让企业进一步说明。

十六、问:《标识要求》表1最下方通栏括号中的内容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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