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波:我国应当废除《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
1995年3月通过2003年12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表面看来,这是一个预防通货膨胀的合理规定,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周其仁称上述银行法规定为一项意义深远的制度安排,是关闭了政府主动超发货币之门。深究起来,这是个荒谬规定,其依据非常浅薄。这个规定使人民币丧失了完全主权货币的性质,中国丧失了能够根据经济发展和其他需要自主发行与回收人民币的政策手段。在当前的形势下,这个规定的继续存在,无疑是自缚手脚,使得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共同富裕、防范金融风险等工作失去了至关重要的政策手段。我国亟需废除《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9条。
一、国债本来就是主权货币发行的手段
经济体的运转需要货币,历史上的一些案例表明,仅仅是贵金属货币供应量增加,就促进了贸易量扩大和经济发展,如明末白银流入制造的繁荣。货币的流出往往制造“钱紧”,引起经济萧条。经济的成长诸如新技术的投入、交易的扩大、自然经济的瓦解等,需要货币量的相应增加。金属货币时代,通过采掘矿藏,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使得货币供应满足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但这终究有致命的弱点,就是货币供应无法合理地控制。根据凯恩斯的总结,坚持货币金属论,存在三个无法克服的问题,影响经济发展:1、 金属货币生产弹性很小,近似为0,无法扩大供应,不能满足生产需要。从而导致生产扩大受货币供应量制约。2、 金属货币的替换弹性近似为0,同样导致供应量难以扩大。3、 金属货币本身具有价值,而且具有周转灵活性和流动性,人们乐意储藏,需求旺盛,带来实际流通数量减少,影响经济发展。历史经验表明,金本位时代的经济衰退和萧条频率反而高于纸币时代。
主权信用货币是人类历史上重大的制度发明。主权货币避免了以前金银货币的一些弱点,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而可以根据经济和公共事务的需要调节基础货币。等于一国央行有一个米粒大小的神奇空间,其中可以取出无量金银,可以储藏无量金银。
一般来说,政府不能以货币发行作为财政手段来使用(不排除在紧急时刻非常谨慎地使用),我国历史上,政府滥发纸币或劣质金属币用作财政支出导致经济崩溃的教训值得汲取。但是,财政支出可以是货币发行的手段,而且是最公平的手段。央行买国债是公平且能够自主收放的货币政策手段。概括说,货币通常不是财政的手段,但财政可以而且应该是货币的手段。
要明白,国债向中央银行发行可以是基础货币注入手段,这是对本国人民公平的发行方法。无论是央行购买国债还是央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这些都不是真正意义的债务,因为这些债务一般情况下只能持续扩大。国债和再贷款作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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