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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0年修订)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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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0年修订)文库.txt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0年修订)








2010年09月27日 16时57分 91
 主题分类: 民族民政

 “残疾人”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0年修订)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0年修订)


(1993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2010年9月2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依法设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为发展残疾人事业依法募集资金。基金会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

  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将留归地方的资金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将留归地方的资金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具体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市、县、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残疾评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国家和本省对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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