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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西政法干警专业综合指导: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2015陕西政法干警专业综合指导: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2015陕西政法干警专业综合指导: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打算报考2015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从现在开始就要抓紧时间备考了,为了帮助考生们更好的掌握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科目知识点,陕西人事考试网特此为大家带来专业综合II(宪法学)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以期各位考生对政法干警专业综合有一个更好的复习。

宪法与宪政的联系与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是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即存在通过制宪产生的宪法是实现宪政的基础,而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或状态。

二是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侧重于静态的调整,而宪政提供了实现宪法的环境与过程,侧重于动态的调整。

三是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而宪政往往是一种现实形态,是宪法内容与原则的具体实施。 四是宪法提供的规则通常表现为一种方式或方法,而宪政提供的更多是一种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与目标。

当然,上述区别是相对而言的,在宪法实践中宪政与宪法功能之间存在相互交叉的领域。因此,在分析宪法与宪政关系时,我们既要注意两者的区别,也要关注两者的相互联系,不应片面扩大两者的冲突。

文章来源:陕西人事考试网(doc.guandang.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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