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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法干警专业综合指导:(宪法学)宪政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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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算报考2015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从现在开始就要抓紧时间备考了,为了帮助考生们更好的掌握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科目知识点,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特此为大家带来(宪法学)宪政的含义,以期各位考生对政法干警专业综合有一个更好的复习。

一、宪政的概念

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的民主形式,就其实质而言,就是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过程。在政府与公民的相互关系中,政府权力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严格约束,以实现人权的基本价值。

二、宪政的要素

宪政作为实现宪法的过程与秩序,由各种不同的要素组成。宪政的要素主要包括制宪、民主、法治与人权。

制宪是宪政的基本前提,即通过制宪产生宪法是实现宪政的前提条件。尽管宪法和具体实现宪政的过程和标准有所不同,但宪法的存在是实现宪政的必然要素。在理解制宪要素时,需要分析制宪过程的民主性与程序的规范性,以保证制宪产生的宪法内容具有正当性基础。

宪政的基本内容是民主事实的制度化。宪法中体现的民主政治实际上决定了宪政的基本内涵是民主制度的现实化,是民主价值通过宪法实施得到普及和实践。民主虽不能绝对保证宪政发展的方向,但它始终是宪政发展的积极参与者和内在动力。

法治是宪政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宪政是法治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法治的精髓是维护人的尊严、限制公共权力,而这种精神的实现要依赖于宪政制度的存在与有效运行。

人权保障是宪政的核心价值与终极目标。根据宪政的一般原理,人的尊严的维护是宪法存在的最高价值,同时也高于其它宪法规范的价值。保障人的尊严是一切国家权力的基础和出发点。

三、宪政的基本特征

(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宪法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制定过程与内容的合理性,而且体现在具体的实施过程。如果在社会实践中,宪法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各种基本社会关系都得到宪法有效的规范和调整,那么不仅宪法得到了很好的实施,而且宪政建设也获得了广泛的基础。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权利制约权力是宪法精神的核心。这一核心在政治实践中的集中表现,就是一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都植根与宪法之中。概言之,建立有限政府与人权保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的具体表现为两项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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