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下载 文档下载导航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搜索 请输入内容:  
 导航当前位置: 文档下载 > 所有分类 > 工程科技 > 建筑/土木 > 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侵权投诉

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收到招标控制价10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投诉申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会同招投标监督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招标控制价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并将修改结果对所有投标人公布。

第十三条 因招标答疑等原因调整招标控制价的,应将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对所有投标人公布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禁止背离施工设计文件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禁止擅自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一)招标控制价未按要求编制,出现投诉事项的一经核实,给予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警告一次,警告累计达到三次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并建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执(从)业资质(格)六个月。

(二)凡背离设计文件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擅自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上的记一次不良行为,并建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执(从)业资质(格)六个月。

(三)凡出现重大工作纰漏或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到两次的,建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执(从)业资质(格)。

第十六条 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禁止招标人设定不合理低价招标和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上一页第2页

你可能喜欢

热门文档

相关文档

站点地图 | 文档上传 | 侵权投诉 | 手机版
本站所有资源均来自互联网,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等其它行为请联系我们.
文档下载 Copyright 2013 doc.guandang.net All Rights Reserved.  -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