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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路灯、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省、市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四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执业活动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二)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及相关规定;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

(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须按本办法规定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九条 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招标文件;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三)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各一份);

(四)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五)招标控制价编制人资质(格)证明;

(六)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来源及确定依据。

第十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收齐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检查,将检查意见记入《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分别发送招标人和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招标人办理招标备案时,应将经备案的招标控制价与招标文件一并公布,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对招标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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