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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永俊与被告邓建文、龙岩市友顺钢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原告张永俊与被告邓建文、龙岩市友顺钢铁工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友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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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龙新民初字第1450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永俊,男。

委托代理人张栋材,男。

被告邓建文,男。

被告龙岩市友顺钢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园。

法定代表人邓建文,董事长。

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伟,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灵燕,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永俊与被告邓建文、龙岩市友顺钢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永俊诉称,2006年1月19日,原告张永俊与合伙人陈清良、温永辉、陈建文将股份制企业—龙岩市宝丰钢铁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整体转让给被告邓建文,双方签订了《龙岩市宝丰钢铁制品有限公司股权资产及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约定:公司全部股权股资壹仟肆佰伍拾柒万元无息转让给受让方邓建文,受让方从转让之日起三年内必须全额归还出让方(2006年1月19日至2008年12月31日),如到期无法归还每元按壹分月利息计算,利息从约定之日起计算;被告友顺公司对被告邓建文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等。2006年12月10日,被告邓建文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股权转让款276万元,并注明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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