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及抵押担保按转让合同执行。被告邓建文未按转让合同约定于2008年12月31日前全额归还所欠款项,仅于 2009年2月2日给付原告及合伙人150万元,原告按股权比例分得353,544元,故被告邓建文尚欠原告股权转让款2,406,456元。此外,被告按约应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月支付利息,被告于4月30日、5月5日分别支付41.5万元作为1-4月份的利息,但仍欠利息9,400元,原告按比例分得97,813.85元。因被告邓建文未按月付款,原告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邓建文应给付2406456元,并支付利息(从2009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约定月利率1%的双倍即月利率2%计算);2、被告友顺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邓建文、友顺公司辩称,一、利息按双倍利率计算无事实依据,应按双方协议约定的月利率1%计算。二、协议中没有约定被告友顺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欠条》上注明欠款单位为被告友顺公司,欠款人为自己提供担保依法无效,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友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三、被告拖欠原告股权转让款属实,但被告在欠款届满前已经以书面形式要求延期还款,原告口头同意,被告亦按延期还款计划分别于2009年4月30日、5月5日、6月3日分别支付原告及其原合伙人利息20万元、21.5万元、10万元,共计利息51.5万元。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龙岩市宝丰钢铁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1月登记成立,工商注册股东为原告张永俊及陈清良、温永辉、陈建文四人,各股东所占股权比例为原告张永俊19%、陈清良43%、温永辉33%、陈建文5%。2006年1月19日,原龙岩市宝丰钢铁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四股东作为出让方将该公司整体转让给受让方被告邓建文,双方于同日签订了《龙岩市宝丰钢铁制品有限公司股权资产及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约定:公司全部股权股资壹仟肆佰伍拾柒万元无息转让给受让方邓建文,受让方从转让之日起三年内必须全额归还出让方,即从2006年1月19日至2008年12月31日,如到期无法归还每元按壹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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