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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1-09-2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社保处 公

文号:赣财社[2011]162号 字号: 大 中 小

各市财政局、卫生局:

为做好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省财政厅、卫生厅制定了《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卫生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 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五条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市、县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补助标准给予配套。省级财政根据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人均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六条各级财政要会同卫生部门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七条省级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标准,并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为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提供依据。

第八条 县(市、区)财政、卫生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实行“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具体拨付和结算办法由县级财政、卫生部门根据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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