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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实施办法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强制的实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强制,包括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是指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提请有关机关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的行为。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纳税义务或者税务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范围、条件、权限和程序。税务行政强制权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施除阻止出境以外的税务行政强制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四条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适当,兼顾公共利益和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施非强制管理措施可以达到税收管理目的的,可以不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符合立法目的,不得滥用或者怠于行使税务行政强制权。

第六条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不得查封、扣押税务行政相对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除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外,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得采取税务行政强制。

第八条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税务行政强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实施办法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税务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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