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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云南省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暂行规定

第九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实行信息日报制度,并按照下列规定报告:

(一)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信息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特大安全事故救援情况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报后,分别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告:

(一)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事故的单位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单位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分别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一条 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结案前,应当由组织调查处理事故的单位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特大安全事故结案前,应当由组织调查处理事故的单位将事故调查报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

第十二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结案情况,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重大安全事故结案情况,由事故批复结案单位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省有关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的事故,由事故批复结案单位报送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省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的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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