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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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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经1984年至1991年修正)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包括修正案)第一章 总则第1条 定义 就本附则而言: (1)“油类”系指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本公约附则Ⅱ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外),在不限于上述规定原则的情况下,包括本附则附录Ⅰ中所列的物质。 (2)“含油混合物”系指含有任何油分的混合物。 (3)“燃油‘系指船舶所载并用作其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任何油类。 (4)“油船”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在其装货处所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并包括油类/散货两用船以主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本公约附则Ⅱ中所规定的任何“化学品液货船”。 (5)“油类/散货两用船”系指设计为或者装运散装固体货物的船舶。 (6)“新船”系指: (a)在1975年12月31日以后订立建造的合同的船舶;或 (b)无建造合同时,在1976年6月30日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或 (c)在1979年12月31日以后交船的船舶;或 (d)曾经重大改建: (i)其改建合同是在1975年12月31日以后订立者;或 (ii)无改建合同,但其改建工作是在1976年6月30日以后开始者;或 (iii)其改建工作是在1979年12月31日以后完成者。 (7)“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的船舶。 (8)(a)“重大改建”系指对现有船舶所作的下述改建: (i)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或装载容量;或 (ii)改变了该船的类型;或 (iii)根据主管机关的意见,这种改建的目的实质上是为了要延长船舶的使用年限;或 (iv)这种改建将在其他方面已使该船变成一艘新船,以致应遵守本议定书中不适用于现有船舶的有关规定。 (b)尽管有本款(a)项的规定,但对载重量为20000吨及20000吨以上的现有油船进行改装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3条的要求时,在本附则范围内,不就视作构成了重大改建。 (9)“最近陆地”。“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该领土按照国际法据以划定其领海的基线,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澳大利亚东北海面的“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 自11°00'S142°08'E的一点起至10°35'S141°55'E的一点, 再至10°00'S142°00'E的一点,再至9°10'S143°52'E的一点, 再至9°00'S144°30'E的一点,再至13°00'S144°00'E的一点, 再至15°00'S146°00'E的一点,再至18°00'S147°00'E的一点, 再至21°00'S153°00'E的一点, 最后至澳大利亚海岸24°42'S153°15'E的一点所划的一条连线。 (1)“特殊区域”系指这样的一个海域,在该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学的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而要采取防止海洋油污的特殊强制办法。特殊区域包括本附则

第10条中所列各区域。 (11)“油量瞬间排放率”系指任何一瞬间每小时排油的公升数除以同一瞬间船带节数之值。 (12)“舱柜”系指为船舶的永久结构所形成并设计为装运散装液体的围蔽处所。 (13)“边舱”系指与船壳边板相连的任何舱柜。 (14)“中间舱”系指纵向舱壁间的任何舱柜。 (15)“污油水舱”系指专用于收集舱柜排出物、洗舱水和其他含油混合物的舱柜。 (16)“清洁压载”系指在这样一个舱内压载,该舱自上次装油后,已清洗到如此程度,以致其中的废液,倘使在晴天从一个静态船舶排入清洁而平静的水中,不会在水面或邻近的岸线上产生明显的痕迹,或形成油泥或乳化物沉积于水面以下或邻近的岸线上。如果压载水是通过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排油监控系统排出的,而根据这一系统的测定查明该废液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那么,尽管出现有明显的痕迹,仍应确定该压载水是清洁的。 (17)“专舱压载”系指装入这样一个舱内的压载水,该舱与货油或燃油系统完全隔绝并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或固定用于装载本公约各附则中所指各种油类和有毒物质以外的压载水或货物。 (18)“船长”(L)为量自龙骨上面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为该水线处自船首柱前边至舵杆中心的长度(如果这一长度较大的话)。船舶设计为倾斜龙骨时,据以计量长度的水线应与设计水线平行。船长(L)以米计量。 (19)“首尾垂线”应以自船长(L)的前后端,首垂线应与据以计量长度的水线上的船首柱前边相重合。 (20)“船中部”系指在船长(L)的中部。 (21)“船宽”(B)系指船舶的最大宽度,对于金属船壳的船舶,在船中部量至肋骨型线,对船壳为任何其他材料的船舶,则在船中部量至船壳的外表面。船宽(B)以米计量。 (22)“载重量”(DW)系指船舶在比重为1.025的水中处于与勘定的夏季干舷相应的载重吃水线时的排水量和该船的空载排水量之间的差数(以吨计)。

(23)“空载排水量”系指船上舱柜内没有货物、燃油、滑油、压载水、淡水和锅炉给水,以及船上没有消耗物料、旅客和船员及其行李时的排水量(以吨计)。 (24)某一处所的“渗透率”系指该处所假定要被水占据的容积与该处所总容积之比。 (25)船内的“容积”和“面积”在任何情况下应算至型线。 (26)虽本条(6)已有规定,但为了明确本附则第13、13B、13E和18(4)条的要求,“新油船”系指: (a)该油船的建造合同系在1979年6月1日后订立者;或 (b)无建造合同时,则该油船系在1980年1月1日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的建造阶段者;或 (c)该油船系在1982年6月1日以后交船者;或 (d)该油船曾进行了重大改建: (i)其改建合同是在1979年6月1日以后订立者;或 (ii)无改建合同时,则其改建工程是在1980年1月1日以后开工者;或 (iii)其改建工程是在1982年6月1日以后完成者。 此外,对于载重量为70000吨及70000吨以上的油船,在引用本附则第13(1)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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