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临时用电或其它临时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对外转供,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13.供电局在其公用设施未达到的地区,可用委托转供方式委托用户就近供电,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向外转供电。
转供电按下列规定办理:
(1)供电局委托用户转供电时,供电局、委托转供户和被转供户三方在转供电前,应就转供费用、转供容量、用电时间、用电指标、计量方式、收费方式、产权划分、维护检修、停电操作等事项签订转供电协议。
(2)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凡未经供电局委托的转供电,均属自行转供电。现有自行转供电的用户应加强对转供电的管理,不得再扩大转供电范围;被转供户应按国家规定交纳电费实行计划用电,否则转供户可停止供电或解除转供电。
(3) 供电局、转供户和被转供户都应积极创造条件,改由供电局直接供电。
第三章 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4.用户的用电申请报装接电工作,由供电局用电管理部门受理,统一对外。 15.用户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局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用户在新建项目的选址阶段,应与当地供电局联系,就供电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达成原则性协议,方可定址,确定项目。
用户新建项目定址后,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有关资料,如用电规划、用电设备容量、用电性质、负荷大小等。供电局应密切配合尽速确定供电方案。
用户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时,供电局不负供电责任。
16.供电局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户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一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逾期注销。用户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局协商延长。
17.用户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供电局交纳贴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18.用户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以下各款确定:
(1)属于专用性质者,产权属于用户,由用户负责运行和维护,如用户要求将产权移交给供电局者,经双方协商同意,应将设备、人员、备品、交通工具等一次交清,移交的架空线路长度达到20公里(电缆线路5公里)者(不包括社队用户)配汽车一辆,超过20公里时,每增加50公里增加汽车一辆,并办理资产无偿移交手续;(2)属于公用性质者,产权属供电局;
(3)属于临时用电者,产权由双方协商确定;
(4)属于社、队集体所有者,产权属社、队,社、队如愿将产权无偿移交供电局,由双方协商同意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供电局应予接受,保证原所有者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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