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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再就业培训经费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完善再就业培训经费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完善再就业培训经费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劳社培[2005]85号

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4]1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以下简称市三区)再就业培训管理模式和市级失业人员分布情况的实际,为完善再就业培训经费的管理和合理使用,提高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效率,实现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以下简称失业基金经费)和财政再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资金)在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上的相互衔接,现就市三区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的经费管理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费列支渠道和使用范围

再就业培训经费列支渠道由财政专项资金和失业基金经费两部分组成。

(一)财政专项资金由市、区二级财政按8:2比例在当年再就业经费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补贴市三区户籍的城镇失业人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考核费和生活费。其中区财政承担的20%,三区按2004年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补助实际负担金额比例分摊,海曙为50%,江东为25%,江北为25%,由市、区财政于次年按实结算。

(二)失业基金经费中用于再就业培训补助资金按《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规定按实列支,主要用于补贴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培训期间生活费从财政专项资金支出。

(三)再就业培训基地于每季度末申请经费补助,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培训补助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市财政局复审。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列支范围的,由财政专项资金划拨至再就业资金帐户,其中市三区劳动保障局所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经费补助申请须经区财政局初审,区财政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属于失业基金经费列支范围的,从失业基金经费中列支,分别拨付给再就业培训基地。 二、培训管理要求

(一)再就业培训基地的资质认定、办班程序、培训管理要求和经费补助程序等仍按《宁波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管理办法》(甬劳社培[2004]208号)要求严格执行。

(二)再就业培训基地在接受失业人员报名时,要认真查验其《失业证》中的发放领取失业救济金记录,对处于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且12个月内第一次参加培训的失业人员,应单独编造学员花名册,以便单独审核补助经费。

三、完善经费补贴办法

(一)为规范培训管理,对实施同一培训项目的经费补助实行“统一培训课时、统一考核要求、统一收费标准”。

1、统一培训课时和考核要求。为加强培训质量管理,再就业培训基地应按规定课时实施教学活动,并组织学员参加考核。组织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为目标的技能培训,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委托相关鉴定机构组织鉴定;组织以取得《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为目标的技能培训,由再就业培训基地在考核前5天制订(应知、应会)考核方案,报市劳动保障局审定后组织实施。

2、统一收费标准。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结合培训实际,合理确定培训收费标准(见附件1),对尚未列入的培训项目,暂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培训结业学员的技能鉴定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培训经费补助实行与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就业率挂钩,其中培训合格率与培训补助经费总额的80%相挂钩,培训就业率与培训补助经费总额的20%相挂钩。培训学员的生活费按实补助。

1、培训合格率达到80%及以上的,按该班全部培训人数培训补助经费的80%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80%的,按实际合格人数培训补助经费的80%补助。

2、培训就业率达到50%及以上的,按该班全部培训人数培训补助经费的20%补助;培训就业率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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