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资料

劳动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章节》的通知
(劳部发〔1997 〕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 〕276 号,以下简称《蒸规》)已于1997 年1月1日开
〕8号,以下简称《水规》)与《蒸规》在安全技始执行,为使《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1
术要求上协调一致,我们对《水规》有关章节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水规》的有关章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水规》的其他章节一并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
修订后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章节
第一章总则
一、《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包括电加热热水锅炉和锅炉范围内管道。
二、进口固定式热水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珠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二章一般要求
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第三章材料
用于锅炉的主要材料如锅炉钢板、锅炉管和焊接材料等,锅炉制造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用于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4。2MW 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锅炉的主要材料如原始证明书齐全,且材料标记清晰、齐全时,可免于复验。
对于质量稳定并取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量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可的材料,可免于复验。否则,不能免于复验。
第四章钢制锅炉的结构
一、受压元件上开胀接管孔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1条的规定。
二、锅炉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可采用无直段弯头,采用无直段弯头的布置及技术要求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4条的规定。
三、对于卧式内燃锅壳热水锅炉,其炉胆与管板、锅壳采用T形对连接的有关要求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48条、77条、84条的规定。
四、额定出水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 的锅炉,其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孔盖、手孔盖可采用法兰连接结构。
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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