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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指标核定规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

规则”

【信息时间:2008-6-3 阅读次数: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指标核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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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

(2008年版)

1 总则

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

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

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

3.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3.2.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2.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2.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3.3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应计入:

3.3.1 建筑外墙保温层所占的建筑面积。

3.3.2 满足以下条件的阳台和空中花园,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阳台,进深尺寸不大于2米;空中花园,每户只设置一处且每处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超出以上规定的,超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应全额计入容积率。

3.3.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3.3.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1.5~2.2米的平面范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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