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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

(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 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 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已经批复;

(二)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监理招标宜在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招标活动开始前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监理招标一般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监理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监理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服务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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