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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

关于《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

毕业后留沪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等人群,“实施细则”明确了这类群体的户口年限自按照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正式报入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之日起计算。此外,根据原规定中对按照本市户口投靠政策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人员(主要是上山下乡知青子女等)适当照顾的精神,“实施细则”将这类人员的户口年限,从提出申请所在地连续满2年,调整为提出申请所在地连续满1年。

二、关于申请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核对的对象

根据原有政策规定,家庭成员中有不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户口准入标准的,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户口准入标准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申请。根据实践工作情况和各区(县)的意见,为了具体合理地形成审核结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不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户口准入标准的家庭成员(如本市农业户口、外来配偶等人员)可以列入住房面积核查和经济状况核对人员范围,但不得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房的供应人员范围。

三、关于申请审核程序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践中发生的各种情况,“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申请家庭应当诚信申报,并配合住房保障机构和核对机构的核查与核对工作。在初审过程中,住房保障机构或者核对机构发现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不齐,应通知其在10日内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申请家庭未按规定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行为,住房保障机构将终止核查和核对工作。

考虑到部分家庭因家庭自身原因,而不再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情况,规定申请家庭在发布登录公告前可以因自身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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