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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小丽与陈言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道路

洪小丽与陈言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

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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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商梁民初字第1106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洪小丽,女。

委托代理人闫伟丽,女。

被告陈言镇,男。

委托代理人王德文,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李栋森,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广勋,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洪小丽诉被告陈言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法官申朝帅担任审判长,法官窦玉巧、耿民参加合议,于201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小丽的委托代理人闫伟丽、被告陈言镇的委托代理人王德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广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2月9日18时20分,张其运驾驶无牌照跃进三轮摩托车沿105国道由南向北行至105国道高速桥南2公里处,与停驶在路右侧陈言镇驾驶的豫14-11105号轮式拖拉机追尾相撞,造成跃进三轮摩托车损坏,张其运、洪小丽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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