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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房屋管理局(建设局),各有关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城乡建设厅下发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经发〔2011〕8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对我市有关物业服务收费、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期间装修工人出入证件工本费及装修押金等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不含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和办公),按照高层住宅不高于省定基准价、多层住宅按省定基准价上浮不超过40%、办公写字楼按省定基准价上浮不超过10%的规定标准执行。

二、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业主(物业使用人)也可以及时自行清运。业主委托物业企业清运的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负担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元计算。

三、出入证件工本费:在装修期间对装修工人实行证件管理或登记查询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限期管理,收取证件工本费。证件工本费不得超过5元/证。

四、装修押金: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装修企业收取装修押金。装修押金标准以户为单位计,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押金不超过2000元;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下,押金不超过2500元;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押金不超过3000元。

五、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市上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其监管范围仍按照《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委托区县物价局对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进行监管的通知》(市物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1年9月5日起执行。原市价房发〔2004〕232号、〔2006〕292号、市物发〔2008〕6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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