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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标准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标准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人社发〔2011〕23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

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成府发〔2009〕52

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就调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标准及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第八条(支付标准)

调整如下: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

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

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5%”,

调整为:“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

(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

全自费-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7%”。

(二)将第八条第三款“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

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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