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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本办法所指“中小学阶段学生”包含所有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中的城镇户口学生。

2、“少年儿童”是指未满 18周岁的未入园、入学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

3、“老年城镇居民”是指本市城镇居民中男满 60周岁、女满 55周岁且户籍在本市的人员。

4、“一般城镇居民”是指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且户籍在本市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5、“重度残疾人员”是指经残联认定的伤残等级达到1级和 2级的残疾人。

6、“低保对象”是指经民政部门确定的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7、“市直参保单位家庭成员”是指市直驻地参加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所属职工的家庭成员。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市直驻地的省市属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学校、中学的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以及市直参保单位家庭成员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工作,会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两个开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工作,市医疗保险处负责业务经办工作,各学校、市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工作;其他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工作,其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学校(以下简称参保登记单位)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城镇居民的宣传发动、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及相关的医疗服务等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进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指导。

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学生的参保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协助经办机构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医疗待遇、医疗管理服务执行统一标准,经办服务统一流程。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遵循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

各县区按基金收入的10%上解调剂金。对完成基金征缴计划和调剂金上解任务的县区,其收支差额资金缺口由市级调剂金予以解决;对未完成基金征缴计划和调剂金上解任务的,其收支资金缺口由县区自行筹资解决。

调剂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并实行考核下拨制度。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各县区的扩面、征缴、参保率、基金上解及管理服务等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根据各县区实际需要,每年调剂一次。

第二章 参保登记与信息变更

第七条老年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少年儿童的参保登记。

1、为方便居民参保登记,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居民居住分布情况设立参保登记点,原则上每个社区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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