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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工商发[2010]94号

发文时间: 2010-9-6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200号)精神,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规范股权激励的有关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科技创新企业以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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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入股,实施股权激励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的,适用本办法。

前两款中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股权激励实施方,对股权激励实施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为激励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的股权激励方式包括:

1 股权奖励;

2 股权出售;

3 股票期权;

4 科技成果入股;

5 科技成果折股。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标的股权来源包括以下方式:

1 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

2 向现有股东回购股份;

3 现有股东依法向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第五条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及部门规章规定股权激励实施方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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