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保险合同的实务中对风险进行评估应该是保险人的基本责任,但由于保险标的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且其通常置于投保人的控制下,因此,要求保险人对所有保险标的有深入细致的了解,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况且,会把大量的费用转嫁给投保人。因此,当保险合同订立时,有赖于投保人的充分协作,对于危险事实据实告知,使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标的危险状况。于是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的
理论探索
蒋师秋
摘要:在签订保险合同的实务中对风险进行评估应该是保险人的基本责任,由于保险标的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但且其通常置于投保人的控制下'因此,要求保险人对所有保险标的有深入细致的了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解,况且,会把大量的费用转嫁给投保人。因此,保险合同订立时,当有赖于投保人的充分协作,于危险事实据实告知, 对使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标的危险状况。于是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不但与保险人利害攸关,而且对般保人权益亦有很大影响。纵观整个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制度之设立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险合同如实告知最大诚信保
1保险中不可抗辩条款及其局限性 《险法》第1条第二款规定:“保 6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三款规定:“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 前 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上便是保险法规定的不可抗辩条款,其目的是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加以限制,维护投保人的利益。可以看到,修订前的保险法将投保人推到了一个非常不利的地位。一旦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轻而易举地解除保险合同,来逃避保险责任。所以,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加以限制,防止其在理赔时滥用解除权,甚至推卸责任是很有必要的。当然,不可抗辩条款也存在一些局限性。第从时间角度上,限制在保险事故发生在两年之内的,保险人还是有机会通过滥用解除权,推卸责任。第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应该怎样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究竟有没有效,保险法仍然没有规定。而这些立法的空白,还有待于通过实践的探索 一
能在于使保险人能正确评估风险以决定是否承保或保险费率,而“知”则是投保人在出险之时或保险标的危险增加之时将该情通况令保险人知晓,其功能
在于使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危险。()“知”与“明”之区别。二者的区别也很明显:其 2告说义务履行主体不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是投保人一方, 而说明义务的主体则是保险人一方。其二,功能不同。前者是为了使保险人能够正确评估保险标的之风险,以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费率,主要保护的是保险人一方的利益;而后者则是对保险合同之格式条款的规制,是为了使投保人一方对合同内容充分了 解,保护的是投保人一方的利益。 一
,
3 .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范围 保险法从最大诚信原则出发,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达到对价平衡之目的。但投保人也并非事无巨细,均须告知保险人。只有对于“要事实”,投保人才负有如实告知之义重务。那么,何谓“要事实”,其判定标准又如何呢?重 31“ .重要事实”的确立何谓“要事实”?通说认为,“重重要事实”是指客观上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 如果一个事实会使保险人对危险程度的认识与估计产生偏差,则该事实被认为具有重要性。但又如何证明保险人的危险估计受到了影响呢?按照各国立法例,可以采用对保费费率的不同来区分。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2条规定:“保险合同有 l 在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重要事实具有发生的不确定性,不论审慎的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可能都无法遇见,但是在客观的事实或者有影响的可能性发生的情况下,那么对重要事实的认定,以及对合同的影响就必须做一个制度上的考量,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的保险人会怎样做,是接受承保还是拒绝承保,或者会给予怎样的保险费率。 因这种标准较为重视客观,以大多数保险人的立场来衡量一个事实重要与否,因此,该种标准可称之为“观合理的保险人标 客准”。该标准不仅有利于公平合理地保护投保方的权益,而且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3“ .重要事实”的判断标准 2在判断某一事实是否属于“重要事实
”时,首先应从该情况是否影响了一个谨慎的保险人的决定出发,重点考察该情况是否与一个谨慎的保险人接受或拒绝拟订立合同的条件相关联。如果该情况对一个谨慎保险人的思想有影响并促使他拒绝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那么该情况将被认定为“重要情况”,投保人必须将该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其次,在判断某一情况的重要性时,还需对一个谨慎的保险人的决定是否确实受到了该情况的影响进行考察。这种“实性”要求一个谨慎的保险人作出某些行为,即确他确实拒绝了承保,或者提高了保险费。如果某一事实对一个谨慎的保险人而言,并未对其决定产生实际的影响,而仅仅是存在着影响的可能性,那么这种可能性将无法使该事实成为“重要事 实”。
,
逐渐弥补。
对如实告知义务深层次理解 21 .如实告知义务的概念
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之相关重要事项作出充分的披露和陈述,使保险人据以对其风险状况作出合理评估,以决定是否承保以及计算出相应保险费率。 在一般的合同法中,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并没有披露重要事实的义务。但是,在适用于各类保险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要向保险人披露一切会影响危险的重要资料。由此可见,如实告知义务并非一般合同法的概念或制度,而是为保险合同中所特有的。它反映了保险合同及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保险人依赖投保人所告知的内容来评估风险,决定是否缔结合同并进而决定承保费率,这是保险业赖以生存及合理运营的基础与前提。但这只是“瑕疵担保义务”,并非如实告知义务。在一般合同法中,法律亦没有强制当事人履行告知重要事实之义务,“ 法律不能强迫人们开口”这句法谚已经成为商业领域里通行的规则与习惯。而保险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遵循更为严格的特殊要求,即最大诚信原则。所谓最大诚信原则,是指“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保 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缔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
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的约定与承诺,诚实履行合同义务。”如实告知义务即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之一,它强制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或揭示重要事实的义务。保险法对重要事实的告知义务和对违反告知义务的惩罚性规定,应该是对特殊类型的合同解释的规定。保险合同的订立者在订立合同时根据的是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告知给他的全部重要事实;必须做到如实告知,而且如果有尚 未揭露的情况,其有权宣布订立的合同无效,这是保险合同的隐含条件。正是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法律中所特有和固有的。 2告知”与“ 2通知”及“明”的区别说 ()“知”与“知”之区别。其一,发生时间不同。如 1告通实告知义务中的“知”发生于保险合同成立之前,而“告通知” 应理解为发生于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其二,功能不同。“知” 告 是投保人就保险标的之相关重要情况对保险人所作的陈述,其功
4、结语 综上,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设计标准是合理的。第它能够较好地解决举证方面的问题。依照“要事实”标重准,保险人若要证明某一情况是重要事实,必须证明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如果知道该情况,将拒绝签订保险合同。由于拒绝签订合 一
,
o o o下转2 5 3页
239

关键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法学论文 1/2 相关文档推荐 浅议保险法中如实告知义务 暂无评价 2页 1.00元 保险法中如实告知义务解析... 5页 免费 论保险法上...
浅析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 暂无评价
告知义务的违反及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要件 (二)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四、告知义务的免除 结语 引言 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
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研究_专业资料。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除应包括投保人外,还... 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之探... 13人阅读 2页 2.00 浅议保险法中如实告知...
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之探讨_IT/计算机_专业资料。本文就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进行... 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研究 38人阅读 2页 1.00 浅议保险法中如实告知义.....
关于再次修订保险法的思考——浅议保险法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_专业资料。保险法在经历了一次修订之后更加的完善了,但是新修订的保险法在保险业的实际操作中仍然...
2009 保险法中如实告知义务解析——— 兼议我国 《保险法》 17 条及修订草案第 18 条第 蒋春霞 ( 东南大学 法学院 ,南京 211189) 摘要 : 如实告知义务是...
论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法》第16条的适用与完善为中心 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应为投保人,不包括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范围应限于保险人的询问,保险人...
我国《保险法》自 1995 年 10 月 1 日实施后,围绕如实告知义务的纠纷和争论就没有停止过。在保险展业 过程中由于种种不规范的行为, 致使在订立保险契约时,...
浅议保险法中如实告知义... 48人阅读 2页 1.00 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之... 确定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
热门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