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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辖管理部(以下统称“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中心审批,委托银行发放。

各县、市管理部按照授权权限办理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贷款额度超过授权权限的,应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受委托银行根据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条件、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代为发放、协助收回和办理结算。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在申请借款之前6个月内无停缴、欠缴记录;

(二)信用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及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四)有不低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20%的自筹资金或首期付款凭证;

(五)能提供符合中心要求的抵(质)押物或保证人;

(六)已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在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和欠缴或停缴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有关证件、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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