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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乡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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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葫芦岛市城乡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六月十二日 葫芦岛市城乡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25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组建葫芦岛市城乡规划局,县(处)级建制。葫芦岛市城乡规划局是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与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城乡规划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执行国家、省城乡规划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制定全市相应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城市发展战略;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报批葫芦岛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组织、协调、参与市有关部门编制各项专业规划,包括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消防规划和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等;指导编制和审定各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三)负责全市城乡规划、测绘、勘察及城建档案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收集、接收、保管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资料;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的勘测和勘测管理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建设工作。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与规划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及各项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和监察工作,查处批后违法违章建设工程;负责有关行政复议、仲裁;负责接待和调查处理有关来信、来访、投诉和检举控告,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规划执法情况。 (六)负责规划区内已审批的建设工程的放验线及规划验收工作。 (七)负责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科技交流工作。 (八)负责对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工作的业务指导。 (九)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城市雕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规划局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文书档案和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负责起草、审核重要文稿和组织协调工作会议;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和行政事务管理;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纪检监察、思想建设、精神文明、组织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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