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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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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单位均不得放宽职工退休退职的政策规定。对按《暂行办法》第一条第

(三)项规定退休的工人,必须严格按照本条款的具体条件和《北京市职工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作能力鉴定标准试行草案》的规定进行审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批准退休。各区、县、局对过去不按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和子女顶替的情况,要进行认真检查,严肃处理。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应予纠正,并对有关人员给予适当的处理。今后凡发现弄虚作假,不按政策办事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并负责将不符合条件"顶替"的子女送回原地,原系农村社员的要注销本市城镇户口。

  二、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要从生产(工作)需要出发,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一律不能办理"顶替"。

  三、职工退休、退职后,其子女系在校学生的,不能"顶替"。为了"顶替"而要求退学的,教育部门不予批准,属于其他原因经教育部门批准退学的学生,如需要"顶替",年龄也必须控制在十八周岁以上。

  四、对家在农村,其子女已来京"顶替",本人仍在原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使用单位要立即停止使用,动员他们回农村,如本人迟至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五日仍不回农村的,原单位应停发退休费或生活费。各单位不得擅自招用没有本市户口的退休退职人员从事各种工作,对已招用的,要负责做好思想工作,迅速动员,尽快把这些人退回到原籍,至迟要在今年年底以前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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