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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建设部发布的,建市[2007]202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

知(建市[2007]202号)

建市[2007]202号

各省 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资质申请条件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 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二)因建设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资质审批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 改制 重组 合并 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 专业和专项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行业 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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