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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参考标准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参考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登记可以采用“学时”或“学分”两种形式:

一、学时类

1、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按20学时认定,经培训但考试未合格者按10学时认定,未参加培训者不能参加考试。

2、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以增新、补充、拓展、提高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的各类继续教育短期培训学习,按实际学习课时认定。没有明确授课时数只有授课天数的培训学习,按每半天3学时认定。

3、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攻读学位或课程进修,凡考试考核合格,按每门课程规定学时数认定。由于本人未达到工作岗位学历要求而参加的学历学习,其学时不予认定登记。

4、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认定6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5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8学时。参加省级学术会议认定5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3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5学时。

5、专业技术人员应邀讲授继续教育课程,按实际授课时数的两倍认定学时;讲授学术报告或讲座,按实际学时数的3倍认定学时。

6、专业技术人员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经正式出版或行业系统正式使用的著作或翻译资料按每万字6学时认定,其中第一作者按全学时认定,参加者按序依次递减20%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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