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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阶段的各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全面负责组织国家和省级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级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所在县(市、区)要成立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财政、农业、水利、林业、项目所在乡镇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是项目的法人单位,具体承担以下工作: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开发整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与项目下达单位签订任务书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第六条 国家和省投资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其实施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合同签定的工程建设内容和标准,对工程是否合格进行检验。

第八条 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立项与验收工作制度》等规定申报验收。

第九条 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公示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十条 项目投资计划与支出预算一经下达,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实行全成本核算办法,坚持“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严禁挤占、挪用、坐支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资金。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土地开发资金下达项目承担单位后,资金拨付单位应及时拨付资金,不得任意缓拨或停拨。

第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地类变更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工程完工后,要认真进行财务决算和审计。财务决算和审计结果作为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要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质量。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要确定管护主体,落实管护措施,新开发土地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 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通过验收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内部监督、财务稽核。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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