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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如何认定逾期一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

如何认定逾期一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

案情简介

吴某于2008年5月7日到北京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未给吴某缴纳社会保险,吴某为本市农业户口,月工资为1100元。2009年11月12日,吴某被检查出患有乳腺癌,在北京某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吴某在放疗期间及出院后依据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休假建议未到公司上班。双方因经济补偿问题发生争议,吴某于2010年5月11日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9月20日作出裁决,吴某对部分裁决内容不服,于9月23日起诉至该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自2008年6月7日至2010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吴某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6月7日至2010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万元一节,吴某于2008年5月7日到公司工作,因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吴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公司与吴某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吴某主张公司给付2009年5月7日以后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吴某主张公司应给付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吴某主张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09年5月7日起算,而吴某于2010年5月11日提出仲裁申请,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对于吴某的该部分请求,法院亦无法支持。

一审判决后,吴某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公司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公司服从原审判决。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

法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如何认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起止时间及期限:

(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是否仍需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工作满一年后也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是否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此处涉及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认识,一种意见是这类情形仅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另一种意见是这类情形指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可见,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正确解读是验证上述两种意见的关键。

【工作】如何认定逾期一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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