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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

从2010年开始,高中学生都要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详细地介绍了考试相关信息。

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为保障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正常实施,推 进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学业 水平考试的通知》 (沪教委基〔2009〕53 号)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试 (一)考试科目 自 2009 学年至 2011 学年,考试科目暂设 10 门,即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 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和信息科技。 如果考试科目有变化,市教委将提前公告。 (二)考试内容 各科目考试内容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颁布的“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各学科课程标准”中的 高中课程标准为依据,并限定在普通高中基础型课程内容范围之内。 各科目学业考试由市统一命题,市、区县按照分工统一组织实施。各科目学业考试的命 题原则和要求另行公布。 (三)考试方式和时间 除信息科技采用上机操作考试的形式外, 其余各科均开展书面笔试, 其中英语增设听说 测试,物理、化学和生命科学增设技能操作测试。 语文考试时间为 120 分钟,其他科目书面笔试时间均为 90 分钟,英语听说测试时间为 30 分钟,物理、化学和生命科学技能操作测试时间均为 15 分钟。信息科技上机操作考试时 间为 60 分钟。 (四)考试成绩 各学科考试满分为 120 分,其中英语、物理、化学和生命科学学科书面笔试满分为 100 分,英语听说和物理、化学、生命科学技能操作测试满分各为 20 分。

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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