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泽诉周口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
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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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川民初字第1512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苗泽,男。
法定代理人苗军,男,1973年6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苗泽之父。 委托代理人赵峰,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周口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川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刘炯,系院长。
委托代理人杜国茂,该医院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倩倩,该医院法制室副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苗泽诉被告周口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泽法定代理人苗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峰、被告中心医院委托代理人杜国茂、孙倩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苗泽诉称,2006年11月2日,原告以左上腹不适半个月余入住被告处医治,被告中心医院未对原告完善术前检查,就确诊为输尿管狭窄处,并在未履行告知签字手续的情况下,即给原告实施左肾盂成形术。术后一个多月,原告输尿管下端近膀胱处狭窄管子无法拔除,经郑大一附院及北京301医院确珍,原告属左肾积水,左输尿管中段狭窄。而被告却以左输尿管上段狭窄,对原告施行手术,切除完好上段,造成原告输尿管上端手术吻合口闭锁。原告就赔偿事宜起诉至法院,经一、二审判令被告医疗过错,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原告李泽诉被告河南西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元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泽的委托代理人朱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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