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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进行登记编号和使用登记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7〕243号

京建施【2007】243号

关于对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进行登记编号和使用登记管理的通知

京建施〔2007〕243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租赁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7〕71号文)的规定,现将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进行“登记编号”和“使用登记”管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4月1日起,本市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首次出租或者使用时,应当到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建委进行起重机械登记编号,获得全市统一编号。外埠施工单位或租赁单位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在本市首次使用或出租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或建设局)申请登记编号,获得全市统一编号。

从2007年4月1日起,施工现场安装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或建设局)进行使用登记。

二、各企业申请“登记编号”和“使用登记”时,应首先登录北京市建委“网上办公大厅系统”(地址为A)。在网上办公大厅系统的首页进行用户注册,获得系统登录的用户名和密码。凭借该用户名密码登录到“网上办公大厅系统”中,点击“起重机械备案”栏目(在页面上方的菜单项中),分别进行“登记编号”和“使用登记”表格的填写,填写完成后提交相应的表格,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再携带相关资料到区县建委(或建设局)进行“登记编号”和“使用登记”。

三、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到区县建委申请登记编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表(附件1);

(二)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起重机械购置合同及发票或者能证明产权的资料复印件;

(四)产品合格证或相应的资料复印件;

(五)起重机械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区县建委应当对以上资料和企业录入的计算机信息进行审核,并核对资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之内在“网上”完成“登记编号”工作,发放全市统一编号。统一编号的编号方法详见附件2。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到区县建委申请“使用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附件3);

(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表AQ-B2-2)与《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表AQ-B2-3); 区县建委应当对以上资料和企业录入的计算机信息进行审核,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之内“网上”完成“使用登记”工作,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并将“登记表”返还一份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将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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