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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试行)(苏安监【2009】12号)

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试行)

苏安监〔2009〕12号

各市安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化工和危化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全面贯彻落实主要负责人定期报告制度。实行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措施。自2009年起,全省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和危化品生产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应向安监部门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组织,全面部署,督促辖区内化工和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制度。各省辖市安监局可根据本地区企业情况和监管工作实际,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定期报告的接收报告部门、提交报告周期和报告具体内容等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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