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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2007年07月24日 15时29分 2098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机关事务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差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行发[2007]17号

省直各单位:

  《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省级驻武汉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 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Z37/Z38和Z77/Z78除外)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厅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厅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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