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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法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正确审理担保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保险人为分期付款的商品买受人履行付款义务提供保证保险,而商品买受人没有履行付款义务,保险合同受益人请求法院判令保险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适用《保险法》的规定确定保险人责任。

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又向债权人出具有保证买受人履行债务内容的保证书,债权人要求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可以适用保证的法律、法规确定保险人的民事责任。

第二条 主债务人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与债权人重新达成还款协议的,除保证人明确表示继续提供保证外,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 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的,除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明确表示不再承担责任外,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在债权人催款通知书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应视为设立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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