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01年4月3日)
1 分类对象与使用范围
1.1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单位。
1.2 《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分类的原则、编码方法、框架及其运行与维护制度。
1.3 《指引》为非强制性标准,适用于证券行业内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对上市公司分类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2 分类原则与方法
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分类标准,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分类方法
2.2.1 当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类别。
2.2.2 当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时,如果某类业务营业收入比重比其他业务收入比重均高出30%,则将该公司划入此类业务相对应的行业类别;否则,将其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
3.1 《指引》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中类作为支持性分类参考。由于上市公司集中于制造业,《指引》在制造业的门类和大类之间增设辅助性类别(次类)。与此对应,总体编码采用了层次编码法;类别编码采取顺序编码法:门类为单字母升序编码;制造业下次类为单字 母加一位数字编码;大类为单字母加两位数字编码;中类为单字母加四位数字编码。
3.2 各类中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类,以所属大类的相应代码加两位数字“99”表示。
3.3 大类、中类均采取跳跃增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属的需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1 中国证监会主要职责为:
A)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
B)负责《指引》及相关制度的解释;
C)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所属类别的划分备案。
4.2 证券交易所负责分类指引的具体执行。主要职责为:
A)负责上市公司类别变更日常管理工作;
B)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对上市公司类别的确认结果。
5 实施办法
5.1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5.2 上市公司类别确认方法如下:
5.2.1 对于已上市公司,由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填报的《上市公司行业资料调查表》(附后,以下简称《调查表》),按照《指引》分类原则进行分类。
5.2.2 对于拟上市公司,应在上报上市申请材料时,向交易所填报《调查表》,由交易所按照《指引》分类原则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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